本報訊(記者張楠)市城管委聯合市城管執法局近日聯合印發《北京市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不合格不收運管理暫行規定》的通知,對“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不合格不收運”進一步予以明確。
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,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廚余垃圾管理臺賬,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廚余垃圾數量、收集運輸單位、去向等情況。廚余垃圾應從產生時就與其他品類垃圾分開,投放前瀝去水分,不得混有其他類別垃圾,不得將分好的廚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。
而作為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單位,則應當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、運輸車輛和人員,按時、分類收集廚余垃圾,并分類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轉運、處理設施,不得以各種理由混裝混運,不得隨意傾倒、丟棄、遺撒、堆放。同時,應當建立廚余垃圾管理臺賬,記錄廚余垃圾來源、數量、去向等情況,并向服務地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。
暫行規定明確,廚余垃圾分類質量不合格不收運。其中,收集運輸單位依據合同對廚余垃圾的分類質量嚴格把關,由作業人員通過現場目測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進行判定。在交付點擬交付的廚余垃圾中明顯混有其他類別垃圾的,即判定為分類質量不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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